# 農會為何仍然存在？臺灣農會在農業金融、產銷整合、政策執行與地方治理中的制度功能、替代成本與改革邊界

**Why Do Farmers' Associations Still Exist? Institutional Functions, Replacement Costs, and Reform Boundaries in Taiwan's Agricultural Finance, Marketing, Policy Delivery, and Local Governance**

周秉漢 / CHOU, BING-HAN  
ORCID：0009-0000-7018-5096  
公開聯絡：handson0102@hotmail.com  
上好味研究工作論文系列・SHWRP-2026-018・版本1.0・2026-07-18  
DOI：[10.5281/zenodo.21430448](https://doi.org/10.5281/zenodo.21430448)

## 摘要

「農會為什麼還存在」不能只用歷史、法定任務或單一財務數字回答。若銀行、合作社、產銷班、電商平台、保險公司與政府數位服務都能承接部分功能，農會的制度意義應由三個可檢驗問題判斷：它目前承接多少服務；哪些服務可被替代；替代後是否產生新的涵蓋、資訊、協調或治理成本。本文以制度功能與反事實替代為架構，結合三類公開資料：農業部2015–2024年農會會員及農事小組統計、《農會法》第4條21項任務，以及農業金融署2025年12月283家農會信用部逐機構公開統計。量化部分分析會員變化、金融承接規模與信用部異質性；內容分析將21項法定任務分類為權益協調、生產推廣、產銷供應鏈、金融風險、福利服務、地方發展及政策行政；質性部分以既有臺灣農民組織、農業金融、社會資本與地方政治文獻，建立八項功能的替代情境矩陣。

2015至2024年間，農會正會員由977,242人降至795,493人，減少181,749人或18.60%，年複合變動率為-2.26%；總會員減少12.66%，贊助會員減少6.33%，農事小組減少6.69%。這表示農會的會員基礎正在收縮，但不是制度已經沒有承接量。2025年底283家農會信用部存款合計2.249兆元、放款1.536兆元、淨值1,709.93億元、稅前損益79.48億元；存放比為68.31%。信用部中位數存款60.25億元、中位數放款39.01億元；248家（87.63%）狹義逾放比率不高於1%，9家（3.18%）高於3%。然而，機構間規模差異明顯，存款Gini係數為0.409、放款Gini為0.461。這些結果證明的是地方金融網絡仍具規模及異質性，不證明金融服務必然提高農民所得、分配公平、政策效率或會員信任。

功能比較顯示，農會不是所有領域效率最高的供應者。一般金融、零售、加工與電商較容易由市場或專業農民組織承接；既有臺灣實證研究也顯示，產銷班與合作社可能比只加入農會更能產生直接農家經濟效果。相對而言，政策性農貸介接、農業推廣、災害協助、福利行政、農民權益協調與跨功能地方服務雖有替代者，仍可能面臨農業知識、到戶覆蓋、高齡數位落差、持續協調與服務整合的替代摩擦。本文因此提出條件性結論：農會存在的意義不是歷史本身，也不是每項業務都不可取代，而是它能否在特定地區以可受監督的方式，降低小農面對金融、資訊、風險、集體行動與政策取得的總交易成本。當農會無法證明會員代表性、服務附加性、治理透明度與改革能力時，制度規模不構成維持現狀的充分理由。

**關鍵詞：**農會、農業金融、農民組織、交易成本、政策執行、地方治理、制度可替代性、臺灣農業

## Abstract

The question of why farmers' associations still exist cannot be answered by history, statutory mandates, or a single financial statistic. If commercial banks, cooperatives, production and marketing groups, e-commerce platforms, insurers, and digital government services can each replace part of their work, the institutional relevance of farmers' associations should be assessed through three testable questions: how much service capacity they currently carry, which functions are substitutable, and what coverage, information, coordination, or governance costs would arise under replacement. This working paper combines Taiwan's official 2015–2024 membership statistics, the 21 statutory tasks listed in Article 4 of the Farmers' Association Act, and institution-level public statistics for 283 farmers' association credit departments at the end of 2025. It analyses membership change, the scale and heterogeneity of local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statutory functions, and eight counterfactual substitution scenarios.

Regular membership fell from 977,242 in 2015 to 795,493 in 2024, a decline of 181,749 or 18.60%, equivalent to a compound annual change of -2.26%. Total membership declined by 12.66%, supporting membership by 6.33%, and local farming groups by 6.69%. The membership base is therefore contracting, but the institution still carries substantial service volume. At the end of 2025, 283 farmers' association credit departments held NTD 2.249 trillion in deposits, NTD 1.536 trillion in loans, NTD 170.993 billion in net worth, and NTD 7.948 billion in profit before tax. The aggregate loan-to-deposit ratio was 68.31%. The median credit department held NTD 6.025 billion in deposits and NTD 3.901 billion in loans; 248 departments, or 87.63%, reported a narrow non-performing-loan ratio no greater than 1%, while nine exceeded 3%. Institutional size remained heterogeneous, with Gini coefficients of 0.409 for deposits and 0.461 for loans. These figures establish scale and variation, not causal effects on farmer income, distributional fairness, policy efficiency, or member trust.

The functional comparison rejects the claim that farmers' associations must be the most efficient provider in every domain. General finance, retailing, processing, and e-commerce are comparatively substitutable, and prior Taiwan evidence suggests that production and marketing groups or cooperatives may generate stronger direct economic effects than association-only participation. Policy-loan intermediation, extension, disaster assistance, welfare administration, rights representation, and bundled local service delivery also have possible substitutes, but replacement may create frictions involving agricultural knowledge, last-mile coverage, digital exclusion, continuing coordination, and service integration. The resulting conclusion is conditional: the institutional significance of a farmers' association lies not in historical persistence or categorical indispensability, but in whether it can transparently reduce the total transaction costs that small farms face across finance, information, risk, collective action, and policy access. Institutional scale alone is insufficient justification when member representation, additionality, transparency, and adaptive capacity cannot be demonstrated.

## 1. 研究問題：從「有沒有用」改為「誰能取代、代價是什麼」

農會在日常語言中常被同時理解為銀行、農產品商店、農業推廣站、保險協辦窗口、地方社團與政治組織。這些角色混在一起，使討論容易落入兩種極端：一方用歷史與服務項目證明農會不可或缺；另一方用選舉、派系、低效率或功能重疊否定整個制度。兩種說法都把不同功能壓成單一評價。

本文把「存在意義」操作化為制度附加性（institutional additionality）：相較於可行替代者，農會是否在特定地區額外降低農民取得金融、資訊、交易、風險保障、政策與集體代表的成本。若某項服務由其他組織提供得更好、更便宜且涵蓋相同群體，該功能就不構成農會存在的強理由；若替代會排除偏遠、高齡、小規模或資訊不足的農戶，則必須計入這些未被價格反映的替代成本。

研究問題如下：

1. 2015–2024年間農會會員與基層農事小組如何變化？
2. 2025年底農會信用部仍承接多少地方金融規模，機構間差異多大？
3. 《農會法》21項任務可分成哪些制度功能，其中哪些容易或不容易由其他組織承接？
4. 金融規模、會員數與法定任務分別能證明什麼，又不能證明什麼？
5. 什麼條件下農會的制度正當性應被保留、改革、分拆、合作或整併？

本文不檢驗任何政黨、候選人、農會幹部或個別農會的主觀動機，也不對個別農會作治理或績效排名。

## 2. 制度背景與理論架構

### 2.1 農會是依法成立的多功能法人

《農會法》第1條將保障農民權益、提高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生活與發展農村經濟列為宗旨；第2條規定農會為法人；第4條列舉21項任務，從農事法令、糾紛調解、技術推廣、共同經營、運銷加工、金融保險、社會福利、災害救濟到代理公庫與政府委託事項[1]。這種設計不是單一合作社或商業公司的典型功能，而是市場服務、會員組織與準公共服務的組合。

法定任務只能說明政府允許或要求農會做什麼，不能證明每家農會都有提供、服務品質相同或具有淨社會效益。本文因此把條文視為制度功能清單，不把任務項數當成重要性權重。

### 2.2 交易成本、規模劣勢與服務綁定

家庭農場可以降低田間監督成本，卻可能因規模小而欠缺議價力、資訊與上下游市場權力。組織經濟學因此將農民合作組織理解為彌補小農規模劣勢、集中採購銷售、保護專用資產並降低搜尋、議價與履約成本的制度[8,9]。這個理論同樣可以解釋農會，但臺灣農會比典型單一品項合作社更複雜：它把金融、推廣、保險、供銷與政策行政綁在一起。

綁定可能產生範疇經濟，例如同一地方窗口同時理解作物、農地、災害與貸款；也可能造成交叉補貼不透明、目標衝突與組織僵化。故「多功能」本身既不是優點也不是缺點，必須看整合是否降低總成本，以及會員能否監督資源配置。

### 2.3 社會資本、政策傳遞與政治治理風險

臺灣研究曾將農會與政府的夥伴關係理解為公共服務傳遞網絡：會員信任、地方規範與組織網絡可轉化為政策執行能力[10]。但地方嵌入也可能產生封閉網絡、權力不對稱與政治動員。早期地方政治研究已提醒農會選舉與地方派系可能扭曲服務宗旨[11]；歷史研究不能直接證明2026年的個別農會仍有相同行為，卻足以說明治理風險不能從功能分析中刪除。

因此本文把地方信任視為可能降低服務成本的資產，也把透明度、會員代表性、利益衝突與權力集中視為必須共同衡量的治理條件。

### 2.4 農會、合作社與產銷班不是同一種組織

臺灣實證研究指出，農會、合作社與產銷班在規模、垂直整合、共同誘因與服務範圍上不同。以主力農家資料處理參與選擇偏誤後，參與產銷班或合作社的農家直接經濟表現可能優於只加入農會者；研究同時強調，農會還承擔推廣、信用與保險，這些間接功能沒有被直接農家利潤完整捕捉[6,7]。因此，若研究問題是單一品項的集貨、品質與銷售，專業合作組織可能更適合；若問題是跨功能地方服務，農會仍可能具有不同附加性。

## 3. 資料與方法

### 3.1 研究設計

本文採三層設計：第一層以官方時間序列描述會員基礎；第二層以2025年底逐機構信用部資料描述金融規模與異質性；第三層以法定任務和學術文獻進行制度功能與替代情境分析。三層回答的問題不同，不合併成單一「農會分數」。

### 3.2 會員與農事小組資料

會員資料來自農業部《113年農業統計年報》表402及農業統計重要指標[2,3]，期間為2015–2024年。變數包括總會員、正會員、贊助會員與農事小組。本文計算起訖差額、百分比變動與正會員年複合變動率。十年資料只能描述組織人口變化，不能單獨辨識高齡化、資格制度、從農人口、合併或服務滿意度的影響。

### 3.3 信用部資料

金融資料為農業金融署「114年12月農會信用部經營概況統計表」，發布於2026年1月，逐筆包含單位代號、存款、放款、淨值、稅前損益、逾期放款、備抵呆帳及風險性資產比率[4]。分析程式直接下載官方CSV，辨識283筆具有單位代號的農會信用部，公開衍生表以FA001至FA283替代名稱及代號，不作個別排名。

本文報告總額、中位數、四分位數、存放比、逾放比率分布、前十大規模占比與Gini係數。Gini僅描述機構規模分布，不是所得不平等或服務公平指標。

### 3.4 法定任務內容分析

研究者依主要政策機制將21項法定任務編入九個功能領域，並以「交易」「風險」「政策行政」「集體公共」或混合性質標記。單一任務只分入一個主要領域以避免重複計數；分類結果用於顯示功能廣度，不用來判定預算或重要性。

### 3.5 反事實替代矩陣

替代分析選擇八項具代表性的服務，逐項列出可能替代者、替代摩擦與證據邊界。替代程度分為中高、中與中低，規則如下：

- 中高：已有多元供應者，服務可拆分及標準化，但仍可能有農業資訊或偏遠覆蓋問題。
- 中：替代者存在，但資格辨識、到戶服務、農業風險知識或跨機關協調可能增加成本。
- 中低：替代者存在，卻較難同時複製持續地方代表、跨功能協調與關係網絡。

這是制度比較的研究者判斷，不是隨機實驗、成本效益估計或法律上的專屬權限判定。

### 3.6 研究完整性與授權

分析程式、匿名衍生表及原創圖表可重現。政府統計依來源標示，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與CC BY 4.0相容，但原始政府資料仍獨立標示為第三方來源[5]。本文CC BY 4.0只適用於作者有權授權的原創分析、文字編排、程式與圖表。

## 4. 結果一：會員基礎持續收縮，但不是瞬間消失

2015年農會總會員1,892,582人，其中正會員977,242人、贊助會員915,340人；2024年總會員為1,652,926人，其中正會員795,493人、贊助會員857,433人。九年間總會員減少239,656人（-12.66%），正會員減少181,749人（-18.60%），贊助會員減少57,907人（-6.33%）。正會員年複合變動率為-2.26%。

| 指標 | 2015年 | 2024年 | 變動 | 變動率 |
|---|---:|---:|---:|---:|
| 總會員 | 1,892,582 | 1,652,926 | -239,656 | -12.66% |
| 正會員 | 977,242 | 795,493 | -181,749 | -18.60% |
| 贊助會員 | 915,340 | 857,433 | -57,907 | -6.33% |
| 農事小組 | 4,936 | 4,606 | -330 | -6.69% |

![圖1　2015–2024年農會會員數變化](outputs/figures/figure-1-membership-trend.png)

正會員下降幅度大於贊助會員與農事小組，表示具有正式農民會員基礎的收縮較快。2018年正會員曾短暫回升，故趨勢不是每年等速下降；但2018年後連續減少。會員下降可能來自從農人口、年齡結構、資格認定、產業退出或組織吸引力，本文沒有個人追蹤資料，不能辨識各原因占比。

![圖2　會員與基層組織變化指數](outputs/figures/figure-2-membership-index.png)

會員趨勢對「存在意義」有兩層含義。第一，制度不能只靠歷史會員規模主張代表性，因正會員持續下降。第二，會員下降也不等於所有服務需求同步下降；高齡化、極端氣候、保險與數位落差甚至可能提高部分到戶或協助型服務的需求。是否如此仍需服務使用資料驗證。

## 5. 結果二：地方金融承接量龐大，且機構差異不能忽略

### 5.1 總體承接規模

2025年底283家農會信用部存款合計2.249兆元、放款1.536兆元、淨值1,709.93億元、稅前損益79.48億元。存放比為68.31%。這是農會信用部本身的統計，不含漁會信用部。

| 指標 | 2025年底合計／統計 |
|---|---:|
| 信用部數 | 283家 |
| 存款 | 2.249兆元 |
| 放款 | 1.536兆元 |
| 淨值 | 1,709.93億元 |
| 稅前損益 | 79.48億元 |
| 存放比 | 68.31% |
| 狹義逾放比率（官方總計） | 0.32% |
| 廣義逾放比率（官方總計） | 0.62% |
| 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官方總計） | 14.51% |

![圖3　2025年底283家農會信用部的承接規模](outputs/figures/figure-3-credit-scale.png)

金融規模說明：若要把信用業務完全移交其他機構，涉及的不是少量附帶服務，而是兆元級存放款與大量地方客戶關係。然而，存款也可能來自非農業客戶，放款也不全等於農業生產融資；本文沒有逐筆用途，不能把2.249兆元存款或1.536兆元放款全部解釋成農民福利。

### 5.2 規模異質性

單一信用部存款中位數為60.25億元，四分位距約36.54億至96.66億元；放款中位數39.01億元，四分位距約22.45億至67.79億元。前十大信用部占總存款15.33%，前二十大占24.20%；存款Gini為0.409。放款Gini為0.461，顯示放款規模比存款更集中。

![圖4　農會信用部存放款規模分布（匿名）](outputs/figures/figure-4-credit-scatter.png)

這種異質性意味「農會信用部」不是單一規模類型。都會型、農業型、偏遠型及小型信用部面對的競爭、客群與治理風險不同；用全體平均值設計單一改革方案，可能忽略地方條件。

### 5.3 風險指標是描述，不是背書

283家信用部的狹義逾放比率中位數為0.26%；248家（87.63%）不高於1%，9家（3.18%）高於3%。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中位數為12.84%。2025年資料中283家稅前損益均為正，但單一年獲利不能保證長期穩健，逾放與資本比率也會受資產組合、擔保、會計與監理規則影響。

![圖5　信用部風險指標分布（匿名描述）](outputs/figures/figure-5-credit-risk.png)

農業金融制度在2004年後採一元化監理、農業金庫輔導與專案改善；既有研究的公開摘要認為輔導後資產品質改善，但也記錄信用部曾有規模小、淨值低、專業及內控不足問題[12]。本文的2025年橫斷面無法識別改革造成多少改善，也不推論所有個別機構風險相同。

## 6. 結果三：21項法定任務顯示的是混合制度，不是21項績效

21項任務經主要功能分類後，生產技術與推廣4項、生產資源與韌性3項、產銷與供應鏈3項、福利與社會服務3項、地方產業發展2項、政策傳遞與行政2項，其餘為權益代表與協調、生產組織與規模、金融與風險等。分類數量取決於互斥規則，不能解讀為政府應按項數分配預算。

![圖6　農會法第4條21項任務之功能分類](outputs/figures/figure-6-statutory-domains.png)

法定功能跨越四種制度性質：

1. **可交易服務：**存放款、資材、零售、加工、倉儲與旅遊，通常存在商業替代者。
2. **風險服務：**農業保險、災害協助與信用保證介接，具有資訊不對稱與極端損失問題。
3. **集體服務：**推廣、共同利用、權益協調與地方組織，效益可能外溢到非付費者。
4. **政策行政：**代理公庫、保險資格與受託事項，價值取決於覆蓋、正確性、速度及問責。

農會把四種性質放在同一法人內，可能形成一站式服務，也可能讓商業盈餘、會員服務與政府委託之間的成本歸屬難以判讀。未來公開揭露應按功能報告服務量、受益對象、成本與補助，而不是只以總盈餘或活動場次代表整體績效。

## 7. 八項功能的替代成本分析

| 功能 | 可能替代者 | 替代程度 | 主要替代摩擦 |
|---|---|---|---|
| 存放款與一般金融 | 商業銀行、數位金融 | 中高 | 農業擔保品理解、偏遠實體服務 |
| 政策性農貸介接 | 商業銀行、農業金庫 | 中 | 資格辨識、農業風險知識與政策協調 |
| 農業推廣與訓練 | 改良場、大學、顧問、農服企業 | 中 | 到戶覆蓋、持續陪伴及知識中立性 |
| 共同運銷與加工 | 合作社、產銷班、民營通路、平台 | 中高 | 集貨、規格協調與市場議價 |
| 農業保險與災害協助 | 保險公司、政府數位服務、地方政府 | 中 | 現地辨識、災後申辦與高齡使用 |
| 農民保險與福利行政 | 勞保機關、地方政府、線上申辦 | 中 | 身分確認、數位落差與跨制度查核 |
| 權益代表與糾紛協調 | 產業團體、合作社、民代、調解制度 | 中低 | 跨品項地方代表性與持續協調 |
| 農村社會服務與地方網絡 | 社區、社福、地方政府、企業 | 中低 | 服務綁定、信任與非正式資訊 |

### 7.1 較容易被專業組織替代的功能

一般金融、零售、加工、物流與電商都已有成熟市場。農會若僅以「也能賣商品」「也能辦存款」作為存在理由，就必須回答相較於商業供應者的附加性。共同運銷也未必由農會最有效；產銷班或合作社因成員較同質、品項更集中，可能形成更強的垂直整合與共同誘因[6,7]。

因此改革不應要求每家農會都維持所有商業功能。可行方向包括與專業合作社分工、共享加工物流、退出長期無附加性的零售業務，或將電商視為共同基礎設施而非每家重複建置。

### 7.2 可替代但有最後一哩成本的功能

政策農貸、保險、災害與福利行政在法律上可以由不同機關或金融保險業者承接，問題是替代後誰負責辨識農業情境、協助準備資料、到達偏遠農戶並追蹤未完成案件。若政府數位化只把表單搬上網路，可能降低行政成本卻提高高齡或低數位能力者的使用成本。

這些功能不應以「農民不會上網」永久正當化實體組織，而應比較多種模式：農會窗口、跨機關行動服務、委託專業者、數位代理人與地方政府整合。最適方案可能因地區不同。

### 7.3 最難以單一契約複製的功能

權益代表、糾紛協調與地方網絡需要長時間互動及跨品項協調，較難由單次交易替代。然而，難替代不等於現有代表機制自動正當。正會員下降、青年參與不足、會員代表制度及地方權力集中，都可能使「代表農民」與實際農民組成脫節。

這些功能的正當性應由會員參與率、代表結構、議案公開、利益衝突揭露、申訴更正與服務觸及來證明，而不是只由法定地位推定。

## 8. 綜合判斷：農會存在的五個條件

本文不支持「農會全面不可取代」，也不支持「市場與App可以完整取代農會」。較符合證據的結論是條件性保留：一個地方農會只有在下列條件成立時，才具有超出歷史慣性的制度意義。

1. **涵蓋附加性：**實際服務到市場與一般行政較難接觸的農戶，而非主要服務容易獲利或非農業客群。
2. **知識附加性：**把農業生產、風險、土地與季節知識用於更準確的金融、保險、推廣或災害協助。
3. **整合附加性：**跨金融、推廣、產銷與政策的整合確實降低農民總申辦與協調成本，而不是只增加內部層級。
4. **代表正當性：**會員、青年農民、不同品項與弱勢農戶能參與決策，且權力、利益衝突及資源配置可被監督。
5. **適應能力：**能與合作社、產銷班、民間平台及政府數位服務分工，退出無附加性的功能並發展新需求。

若只滿足金融規模而欠缺後四項，農會可能成為地方金融機構，但不足以證明其多功能農民組織角色。若只有政策委託而欠缺會員代表性，農會可能是行政承包者，也不足以證明其自治性。制度評估必須把不同角色分開。

## 9. 改革選項：不是「保留或廢除」的二選一

### 9.1 功能別公開帳

建議各級農會以一致格式分別公開信用、供銷、推廣、保險、福利與政府委託的服務量、受益對象、收入、成本、補助及成果。商業盈餘是否支應公共服務、支應多少，應有可追蹤資料。本文沒有這類全國一致資料，故無法估計交叉補貼效益。

### 9.2 依地方條件分型

都會型農會、農業生產型農會、偏遠型農會與小型農會不宜用同一套業務配置。都會型可著重都市消費連結、食農教育與地方金融；生產型可強化集貨、技術與風險服務；偏遠型應計入公共服務涵蓋；規模過小者可共享後台、專業人力或合併特定功能。

### 9.3 與合作社及產銷班形成互補

農會不必取代更專業的生產組織。可由合作社或產銷班負責品項內整合，農會提供跨品項金融、保險、公共設施、政策介接與區域品牌。績效評估也應分別衡量直接農家收益與間接公共服務，避免用同一指標比較異質組織。

### 9.4 將數位化定義為可攜與可查，而非只有App

真正的數位改革包括會員可以查詢案件進度、下載本人資料、跨機關授權、保留人工代理、公開服務標準及匿名申訴統計。若只增加新系統卻要求農民重複填寫，數位化可能提高總交易成本。

### 9.5 加強會員與公共治理

可公開會員代表結構、出席與表決、重大投資、關係人交易規範、服務績效與更正紀錄；同時建立青年與新進農民的參與管道。本文不對現行個別農會是否充分做到這些事項作判定。

## 10. 研究限制與後續驗證

第一，會員統計為總量時間序列，沒有個人層級進出原因，不能把下降歸因於服務不佳或任何單一因素。第二，信用部資料是2025年底橫斷面，且沒有逐筆借款用途、利率、核貸、農戶所得或替代銀行資料，不能估計金融服務對農業生產與福利的因果效果。第三，法定任務內容分析只描述制度設計，不代表實際執行。

第四，替代程度是依服務標準化、農業知識、地方涵蓋與協調需求建立的透明判斷，沒有實際關閉、移交或隨機比較資料。第五，本文使用公開政策與學術文本，沒有訪談農民、農會員工、合作社、地方政府或商業銀行。第六，政治治理文獻部分具有歷史性，不能延伸為對當代個別組織或人物的判定。

後續研究應進行：農戶服務使用與未滿足需求調查；農會、合作社、產銷班和未參與者的配對或準實驗比較；不同地區農貸申請成本與核貸結果；災害申辦處理時間；會員代表性與青年參與；以及功能移交或共享服務的成本效益評估。

## 11. 研究範圍、權利、更正與責任

**研究範圍聲明。**本研究僅描述指定來源於標示擷取日期可觀察之公開資訊。「未觀察到」或「未揭露」不表示相關個人、企業或機構實際未提供該能力、未遵守法令、服務品質較差或存在違法情形。本文不構成企業排名、法令遵循判定、投資、金融、法律或交易建議。

**政治中立與利益衝突。**作者未接受任何農會、政黨、候選人、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合作社或平台委託。作者經營米糧相關事業，可能因農業組織、產銷與地方服務觀點而間接受益。本文不判定任何具名機構或人物之主觀動機、政治立場、違法行為或服務優劣。

**第三方權利及授權聲明。**本研究以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4.0 International（CC BY 4.0）公開發布；該授權僅適用於作者有權授權的原創分析、文字編排、研究程式及原創圖表。第三方名稱、商標、網址、政府資料、學術文獻及其他內容，仍依原權利人或來源授權條款使用，不因收錄於本研究而改以CC BY 4.0授權。

**更正申請聲明。**本研究依特定日期可取得的公開資訊製作。被提及之個人、企業或機構如認為資料有誤、已更新或缺乏必要脈絡，可提供具體來源申請更正。作者核實後將依版本政策修訂並保留紀錄。更正申請：handson0102@hotmail.com。

**AI使用聲明。**生成式AI（OpenAI Codex）協助來源線索整理、資料表建置、分析程式、圖表、語言起草、PDF與網站技術製作；AI不列為作者。周秉漢負責研究問題、來源核對、分類規則、分析解讀、公開決策與後續更正。

## 12. 結論

農會仍然存在，不等於農會所有功能都不可取代；會員下降，也不等於制度已經失去所有需求。2015–2024年正會員減少18.60%，顯示代表基礎與世代連結正面臨壓力；2025年底283家信用部仍承接2.249兆元存款及1.536兆元放款，顯示地方金融網絡具有實質規模。21項法定任務則說明農會是一個把交易、風險、集體服務與政策行政綁在一起的混合制度。

這個混合制度的合理性必須逐功能證明。市場能有效承接的業務，農會應比較、合作、退出或共享；市場與單一機關較難涵蓋的服務，農會也必須以可查證的觸及、成本、品質與代表性證明附加性。最終判準不是「農會有沒有做事」，而是「相較於可行替代方案，農會是否以更低的社會總成本、公平地解決農民問題，並接受會員與公共監督」。這也是農會從歷史存在轉化為當代正當性的改革邊界。

## 資料、程式與重現

公開研究包包含會員趨勢表、法定任務分類、功能替代矩陣、來源紀錄、匿名信用部衍生資料、分析程式、分析結果、6張原創圖表與驗證報告。農業金融署逐機構原始CSV由程式從官方網址下載至`private/`，不納入公開網站、Git追蹤或ZIP；公開衍生資料以FA001至FA283表示，不提供機構名稱。執行`python analysis.py`可重新下載並產生分析結果。

## 版本紀錄

- v1.0・2026-07-18・完成官方次級資料分析、制度功能與替代情境研究，以CC BY 4.0公開發布作者有權授權的原創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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